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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丨關于太湖圍網拆除的通告
- 分類:新聞中心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8-04-13
- 訪問量:2
【概要描述】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對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決策,按照中央環保督察整改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規定,決定拆除太湖蘇州市行政區域內水域圍網,收回養殖使用權?,F通告如下
要聞丨關于太湖圍網拆除的通告
【概要描述】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對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決策,按照中央環保督察整改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規定,決定拆除太湖蘇州市行政區域內水域圍網,收回養殖使用權?,F通告如下
- 分類:新聞中心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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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對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決策,按照中央環保督察整改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規定,決定拆除太湖蘇州市行政區域內水域圍網,收回養殖使用權?,F通告如下:
第一條在太湖蘇州市行政區域內水域從事圍網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漁業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
第二條蘇州市沿太湖各區人民政府會同江蘇省太湖漁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拆除工作。
第三條收回養殖使用權的,對養殖使用權人依法予以補償,具體補償方案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四條養殖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補償方案規定的時間和方式辦理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登記的,以發證機關核實的情況為準。
養殖使用權人應當在2018年9月30日前按照補償方案的規定簽定圍網拆除補償協議,由發證機關收回養殖使用權,并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條在規定期限內簽定圍網拆除補償協議和自行辦理移交手續的,給予獎勵。
第六條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投苗或者搶建相關養殖設施,投苗或者搶建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七條在太湖蘇州市行政區域水域內從事圍網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手續的,依法予以拆除,所涉及的拆除費用在其補償費用中扣除;有行政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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